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人,邀集五至八名專家、學者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一名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工作,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五分之二;召集人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未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
(一)初選:
1. 由本署就報名資料進行審查。
2. 資格審查通過及評選指標項目符合度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企業名單彙整後,送交評選委員初選會議,議決入選複選名單。
(二)複選(複選第一、二階段簡報電子檔,依入選複選通知送達本署指定地點)
1. 第一階段評選委員分組審查:由進入複選階段之企業,推派簡報代表向評選委員進行口頭簡報及詢答。
2. 第二階段實地現勘:評選委員由第一階段評選委員分組審查企業擇優進行實地現勘。
3. 評選委員依五大評選指標項目評分。
4. 複選階段,主席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擔任,如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產生。
5. 評選委員出席複選第一、二階段家數應超過一半以上者,始列入複選評分。
6. 複選結果提交評選委員會決選會議議決獲獎表揚名單。
(三)決選:評選委員會召開決選會議議決複選結果,獲獎名單須經評選委員會議二分之一以上評選委員出席議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