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為召集人,邀集五至八名專家、學者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一名組成評選委員會,辦理評選工作,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達五分之二;召集人及本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代表未克出席時,得指定代理人出席。